Sunday, April 08, 2007

媒體教育與業界的另類接軌


我在新紀元學院媒體研究系任教已近四年。期間,不少業界朋友曾半諷刺的問:“你們不是有教傳播批判理論、新聞倫理和媒體監察嗎?為何貴系畢業生到了報館可以那麼快‘適應’報社文化呢?到底你們是怎麼教的?”。這樣的評論,是對新聞品質有所期待而發出的疑問。

這幾年,自己也寫過不少文章評論新聞品質,包括批評記者文字功力不足、標題不符内文重點、課題觀察失焦、政治學常識不足等。有些業界朋友就此直接嘲笑説:“與其經常批評報紙新聞品質低落,不如教學生寫好新聞”。

這些評論認爲,新聞品質低落跟媒體教育有關,至少對那些大衆傳播相關科系的畢業生來説是如此。它們並無惡意,只是期待媒體教育可提升新聞專業,卻每每讓我尷尬。就此,我想在新院媒體研究學會舉辦第四屆世界新聞自由日營之際,提出我對媒體教育與業界接軌的一些看法。

談接軌問題前,我們先了解我國媒體教育的一些狀況。過去,私院開放前,國立大學的大衆傳播系只為STPM優秀生開放,學生進入該系前或對媒體工作理解不足,但其錄取資格本身卻是一項吸引人的榮耀。90年末,付費電視及其他免付費電視相繼成立,日益豐富的本地製作節目,為當下學生提供具體想象。同期私專的開放,又進一步讓傳播科系大眾化,不再限於高材生。我碰到不少傳播系生(不單是我院系生),均為當主播或明星而選傳播科系,對新聞和文字幾無興趣。

除了學生的期待與素質,媒體教育也面臨師資問題。就媒體工作性質而言,它充滿活力和動態。新進、有專業和理想堅持的年輕媒體工作者,通常想要在製作前綫累積經驗,磨練專業技術。相反,媒體教育是較爲靜態的工作,沒有新聞前綫那麼精彩多變。青年工作者如要分享專業經驗,頂多會在某些院校兼兼課,不會放棄前綫工作去任專職。至於經驗豐富的業界老將,其薪資往往高於教育界市價許多,教育界的薪資,對業界老將幾乎毫無吸引力。

公私院校的教育定位和競爭壓力,也會影響其教學。在激烈的學生來源競爭下,像新紀元這種私院首當其衝的壓力是:如何堅持新聞專業的理想而不影響招收年輕學子的魅力。

從學生素質、師資來源和市場壓力三方面來看,或可説明傳播教育素質確在下降,導致畢業生能力不足,進入業界時表現不佳。然這種大環境結構問題,短期恐難有突破。因此,單方面寄望媒體教育改變媒體水平、提升新聞專業的想法恐怕過於天真。

然,這是否表示我們該就此放棄對媒體教育的期待?如非,媒體教育有何作為?回答這問題前,讓我再説一個經歷。

世新日不久前,我從另外一些業界朋友口中聽到另外一種截然不同的評語:“我們主管不敢請太有主張、太有理想、太會批評的學生,尤其是那些強調什麼新聞專業、倫理、自由、批判的畢業生”。

這些評語說明什麼呢?那位業界主管到底擔憂啥呢?我想這些不過是說明業界文化與專業導向的媒體教育,其價值觀是如此衝突與格格不入。

部份業界朋友對新聞專業和教育或有所期待(如本文開頭那種),但就整體媒體組織的運作而言,要的卻是聽話的工作者:不碰觸法令禁忌(即使是惡法)、不給老闆倒米、不觸怒國家。這些要求剛好跟新聞專業要求相逆。新聞專業要求記者圍繞公共課題,給各造利益關涉者發言機會。光是這點,本地許多媒體的作業就不符專業標準,反而是那些合標準的記者,恐怕要給主管警告說:“難道你要我們一起丟飯碗嗎?這是業界慣例,其他媒體也不會允許你這麼做的。”

當然 ,部分業界老油條可能會將以上問題歸諸法令限制、國家干預。但這些理由無法説明何以屍體照片、名人或一般民衆的隱私可以上報。撇除國家與法令問題,有者甚至直接宣稱:「媒體是商業,是利益導向的事業,take it or leave it」。

由此看出,堅持新聞專業的媒體教育不但難與業界接軌,怕還會招惹業界嫌棄。因此,專業導向的媒體教育難免與新聞機構、國家、媒體財團維持某種緊張關係,因為它必須從法令、業界文化、政治結構、商業邏輯着手,提出一套合理的新聞專業守則和倫理規範。

新院媒體系每年舉辦“世界新聞自由日營”的目的,也就是讓業界與教育界朋友聚集一堂,談媒體工作的困境與契機,讓學生提早認清業界的真面目,為他們注射預防針。除外,也是為了連結有專業理想的工作者,讓他們在去除組織壓力的情況下,談我們對媒體的期待,談可以合作的方案,合力擴大新聞空間、推動媒體、法令改革。

在巨大的結構限制下,這可以說是媒體教育與業界的另類接軌。讓媒體教育與業界保持緊密互動聯繫之際,不流於庸俗、不被市場邏輯和國家威權牽著鼻子走。這樣一個交流機會,也可讓雙方在捍衛新聞專業、自由和倫理的路上相互取暖,不致孤單。

注:以上文章寫于2005年5月5日,刊于《東方日報》。

Tuesday, January 16, 2007

新聞責任與公共利益的糾葛


近日有新聞工作者來函,回應我《媒體失守與專業失範》(刊於www.thefreemedia.com)和《再談媒體如何報導性暴力》(刊於2004/5/19《東方》名家)兩篇文章,說是我不了解新聞和新聞的社會責任,並且強調兩點:一、只要是“真相”或“真實的事件”,就可以成為新聞,因此,詳細報導強暴過程不過是反映“真相”而已;二、性暴力案件的新聞以 “天地不容”、 “人神共憤”…等字眼突顯施暴者的人格缺失,其實是為大眾的道德把關,警惕大家不要犯罪。這些回應認為,我的批評似乎有意抹殺新聞的以上兩項社會責任。

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回應上述看法,剖析到底“真相報導”和“道德把關”式的新聞,如何完成所謂的“社會責任”?而這當中的問題為何?

首先,如果僅僅“真相”就足以當成報導價值的判準,那麼媒體是否也應該直接報導任何已經實際發生的“真相”,如“當權者濫權”、“某人的性愛生活”等“真實事件”?盡管以上兩者皆為所謂的“真相”,但是後者的報導卻可能隨時侵犯隱私權。因此,“真相”是新聞報導判準的“必須”但非“充分”條件,因為侵犯隱私權絕非新聞的責任。

第二,如果“真相”是新聞的基本要求,顯然新聞報導必須致力於客觀描述與據實報導,同時避免主觀猜測和妄下個人價值判斷。設想政治經濟新聞報導出現諸如“貪婪的資本家”、“濫權的政客”字眼是否就盡了所謂的“社會責任” ,樹立了輿論的制衡?倡言“社會責任”的新聞工作者顯然沒有這樣做,看來吊詭的是社會新聞才是新聞工作者任意馳騁、加諸道德控訴的場域。這個吊詭現象非本文重點,宜另文處理,本文先檢視“真相報導”與“客觀描述”的要求。

“客觀描述”要求的是符合事實的敘述;而所謂基於“社會責任”所需,而下的道德判斷則是“道德原則的聲明與釐清”,前者是“事實判斷”,後者是“價值判斷”,分屬於不同的範疇,不宜混淆。新聞報導的基本任務應是前者而非後者,報章不應任意主導社會的道德判斷。“道德把關論”者卻堅持相反的意見。

何以道德判斷不是報章的任務?這是因為道德判斷是充滿爭議的,況且道德判斷背後預設了不同的社會利益。現代社會是個多元差異的社會,如何證明媒體從業員自身的道德價值觀(包括對某項行為的道德優劣評斷)可以服務於多元差異的大眾社會之利益?如果不能,那麼“道德把關”式的報導,就是將新聞從業員自身的道德價值觀凌駕於其他價值觀;凸顯的只是新聞從業員的“個人價值利益”,而非“社會大眾的多元差異利益”。這顯然是新聞從業員自視為道德的權威。

簡言之,“道德把關”式的報導,無視價值的差異多元,這樣的新聞根本無法服務於“多元、複雜、差異”的大眾社會,或者說根本不具任何公共意義。所謂的公共是指一種社會狀態,其特色是充滿了差異,並且必須透過非權威的方式來求取共識。公共輿論之所以成為公共輿論,它必須圍繞政治權力或權威的運作而展開批判,也就是去權威化的共識尋求過程。

當媒體成為公共輿論的載體時,將是任何掌權者為了鞏固政權和既得利益而極欲封殺的目標。因此,公共領域權力的運作,是了解媒體現象或者新聞現象的前提。那些天真地把新聞責任限定於“真相報導”和“道德把關”的想法和做法,根本無視公共領域的權力運作,未對公共特性、權威或差異有任何反思,更別說是對權力運作展開批判。這也是何以平衡報導是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彰顯不同的社會利益的張力。

易言之,新聞的報導價值和責任判準必須同時建立在“真相”與“公共特性”之上,才能服務多元、差異的“大眾社會”。如果新聞自由是媒體善盡公共責任的基本條件,那麼這個自由的制度保障斷然不能超越公共特性。換言之,追求新聞自由是追求報導公共事物的自由,也就是去除諸多惡法干預公共輿論,而不是追求侵犯隱私權等無關公共事物的“自由”。

那些認為記者總是“在自由與社會責任之間游走”的觀點,其實是對新聞的“公共特性”無知的表現,錯把新聞自由與公共責任視為對立衝突的概念(見2004/5/14吳惠恩的〈媒體如何報導性暴力〉),同時把政治制度的言論自由保障與新聞從業員的私人慾望自由(如捏造新聞照片以譁眾取寵)混為一談(見2004/5/21吳惠恩的〈真實是新聞第一生命〉)。

那些依據“真相”為準則報導的新聞,只是發揮了針孔式偷窺的功能而已,無法將報導課題提升為公共課題。“道德把關”式的報導逃避現代社會的多元差異,同時表現其機會主義性格,只敢躲在社會新聞裡頭任意彰顯自身的道德權威,而未一以貫之,將其道德控訴實踐在政治經濟新聞領域。

作者注:本文完稿于2004/5/23,刊于《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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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媒體如何報導性暴力



近日阿都拉與非政府組織對話期間一席話,四家媒體各有詮釋。

《新海峽時報》(NST)5月11日以“阿都拉告訴媒體 凸現強暴案"(原文為“highlight rape cases, Abdullah tells media”)為題,報導阿都拉解決性暴力的看法。同一天的《東方日報》和《星州日報》,以及晚一天的《星報》(star),以不同標題突顯阿都拉同一則談話的重點,它們分別是“首相認同明顯報導案情 喚醒社會阻遏性犯罪”、“阿都拉︰不能以個案看待 全民須關注強姦案”和“阿都拉︰更強硬法令對付性犯罪”(原文是“Abdullah: Tougher laws to fight sex crimes”)。

比較四家報紙的標題,《新海峽時報》和《東方日報》,比其他兩家報紙更突顯阿都拉對媒體角色的期待,《星州日報》和《星報》則分別把重點放在阿都拉對民眾的期待和法令的重要性。就內容而言,四家報紙均有指出阿都拉希望性暴力的曝光,可以“引起憤怒”(create anger,兩家英文報紙共同使用的字眼)、“引起社會的關注與同仇敵愾”(《星州日報》用語)或“讓社會對這些案件,感到憤怒齒冷”(《東方日報》用語)。

然而,對于婦女組織或女性主義者怎麼看待媒體報導性暴力應有的角色,只有《東方日報》在阿都拉談話後接下來的一天,即12日,追蹤訪問婦女援助組織(WAO)執行總監艾薇左西雅,提供平衡訊息。左西雅認為,媒體不應該“強調受害者身份背景、言行舉止”,而應該“強調犯罪者的惡行、應受的法律懲治和婦女權利”和“強調受害者應有的權利或透明化和敏感的調查程序”。唯可惜的是,《東方日報》的標題卻把左西雅的談話簡化為“媒體不應該渲染姦案”,而沒有突顯性暴力所牽涉到的性別文化問題和法律問題。

對許多婦女組織和女性主義者而言,許多兩性平等的理念,包括女性和男性在性上可以同等地說“yes”或“no”的權利,都有賴媒體廣泛深入報導,藉以讓更多民眾和讀者得以了解性別的各層面問題。因此,關于性暴力的問題,婦運者或女性主義者不認為媒體不應該“渲染”,而是關心媒體到底對性別課題有何認識。當媒體對性別課題無知或狹隘時,恐怕只會進一步鞏固性別迷思、加強性別歧視,甚至成為性暴力的共犯。

簡單而言,我們可以從各家報紙標題的比較,以及同一家報紙標題與其內容的比較,看出個別報社對性別課題的認識。任何期待兩性平權的男男女女們,無不希望媒體對性別有更深入廣泛的認識,在報導性別課題時,可以在標題和內容上突顯各個層面的問題與不同的觀點。

最后,我欲進一步延伸左西雅的談話,提出性暴力的報導,至少有五種呈現方式︰(1)有如現場直播般再現強暴過程;(2)巨細靡遺報道受害者身份特征,同時提醒女性自身應負起責任包括注意環境安全、交往對象、小心陌生人、小心衣著;(3)區別強暴案中偏離(deviate)主流性別文化的價值觀之細節,例如受暴者性行為“不檢點”、施暴者“禽獸不如、人面獸心”,以鞏固既定的“正常”性別文化;(4)監督國家是否盡責提供各種性別人口安全的生活空間,提供受暴者方便可近(accessible)及性別敏感的報案系統、求醫空間和社工服務;(5)展開性別文化討論,其中包括探討男拳及男權至上的文化如何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如何合理化性和性別暴力。

當一個社會的媒體報導性別暴力時,只以第1、第2和第3種方式呈現所謂的“真實”或“真相”,不但無助于擴大和深化我們對性暴力和性別的認識,反而會鞏固既定的性暴力的迷思,唯有從第4和第5個方面著手,才能打造一個性別敏感的警檢和法律制度以及兩性平等的文化空間。


本文完稿于2004/5/14,刊于《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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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November 19, 2006

通訊多媒體法與廣電運動


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林敬益先生,上週一在國會宣佈百萬簽名無法救嘩FM之後,輿論一片死寂。再過幾天,嘩FM將正式停播一年。

撇開“嘩FM”是否重新開播不談,我們的電波分配(spectrum assignment)以及1998通訊與多媒體法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簡稱CMA1998)的不公正問題尚未解決。

CMA1998 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賦予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絕對的權力決定廣電資源分配,尤其是第10條之1节:“無需洽詢執照持有者或 任何人,[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可以隨時裁決本法中指定由該部門管理之相關事宜”(英文:Section 10(1):The Minister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termine any matter specified in this Act as being subject to Ministerial determination, without consultation with any licensees or persons.),充分體現了保守威權色彩,不利自由競爭及公共化發展。

但是,其中第202條卻屬 進步條文,明言“部長可以指示馬來西亞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alaysian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MCMC)設立一制度,鼓勵[服務提供者]安裝(廣電、通訊)網絡及應用設備于服務不足之地域或群體,以促進(廣電、通訊)網絡服 務及應用服務廣佈全馬”(英文: The Minister may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determine a system to promote the widespread availability and usage of network services and/or applications services throughout Malaysia by encouraging the installation of network facilities and the provision for network services and/or applications services in underserved areas or for underserved groups within the community.)。

另外,第203條文,清楚區分 “服務不足的地域”(underserved areas)和“服務不足的群體”(underserved groups within the community)兩個概念:前者是地理區域概念,指服務難以覆蓋的特定地區;後者指特定社會群體,可以說包涵了文化弱勢群體(如女性、原住民等)、語 言弱勢群體、生理弱勢群體(如殘障同胞)等,他們的需求經常被各種廣電、通訊服務忽略。

第202和203等進步條文,顯然與第5條、第7 條、第10條和第16條等威權條文相互矛盾。林部長上週一直言“我們現在沒有伊班電台或卡達山語台,如果 大家都認爲政府要履行社會責任,都同時要求開台的話,我們該怎麽辦?”(參見星洲日報和中國報新聞網站2005年10月3日的報導),大概是因為他只著重 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賦予他的行政權力,無視第202和第203條文也要求他對各個弱勢社會群體和偏遠地域履行“普及化[通訊、廣電]服 務”(universal service provision)的責任。

CMA1998雖然明言要照顧服務不足的群體和地域,但卻給予部長過大的權力,助長政府的淫威,高興就出來以個案方式“施予小惠”,不高興就說“百萬簽名亦無用”、“如果每个群体都要开电台怎么办”等话,長期下來造成部長“權大無責” 。

馬 來西亞廣電運動若要徹底解決廣電資源分配不公問題,就得向能源、水務及通訊部施壓,要求該部清楚公佈國内電波分配實況,到底國防部、航空業、航海業、通 訊業和廣播電視業分別佔用了多少電波?單就廣播電視業的部份,是按照什麼原則分配電波?該部有什麽實際、清楚的政策,協助所有區域弱勢和社會弱勢群體取得 他們應得的服務?如果要讓廣電服務廣佈全馬,何以會讓Telekom以高價壟斷發射器(transmitter)出租權,而不是鼓勵各個社區以簡便發射技 術、廉價方式,經營廣播電臺、電視臺?該部開發數碼技術、增加頻道容量后,如何貫徹保護弱勢精神,公正分配頻道?

CMA1998的内在矛 盾,是政府用以鞏固自身威權和壟斷廣電資源的手段。現有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條文的巨大陰影,吞噬了第202和 203等進步條文。它們不僅對嘩FM有所影響,也對所有電台、電視台以及未來想要進入這個產業的申請者和每一個公民有所影響。傳統印刷媒體的生產工具是印 刷機,都為私有財產,但是現有的廣電政策,卻讓私營廣電業者佔用公共財──即電波,來營私利。

從許多國家的廣電運動來看,只要公民團結起 來,向掌握電波管理權力的政府施壓,要求他們降低廣電業門檻(如發射器管理去中心化、自由化),清楚、公正、透 明地規劃電波的公、私營用途,強化廣電媒體的公共的功能,都能有效達致廣電媒體自由化與公共化的目標。事實上,要求國家下放廣電資源,是各國民主化、自由 化的重要歷程之一。

作者注:本文原刊于2005年10月份《東方日報》名家版。

若非東施何須傚顰?


自 從林祥才接任副新聞部長職位以來,林副部長極力討好華社之舉,見諸於他對中文節目的華語與方言比例之安排,並致力將TV2華語新聞時間移至晚間8點的黃 金時段。林副部長最近甚至表示,將為國營的大馬電視台引進數碼化技術和打造TV1為“亞洲版BBC”,由此觀之,其進取之心恐不止於華社。

林 副部長雖未闡明何謂“亞洲版BBC”,但對於TV1的未來發展, 卻曾如是表示“…亞洲衛星和亞太衛星答應讓我國電視台,通過其衛星進行廣播…成立一支專業隊伍,成員來自國內外,著手研究第一電視台節目,例如24小時提 供新聞廣播,實現與發展中國家‘資訊共享’的承諾”(見《東方日報》2003年10月2日題為“TV1擬提升至國際廣播”的報導)。

不管政府眼中的“亞洲版BBC”是否僅等同於“24小時資訊共享”和“國際廣播”,面對這翻整頓大馬電視台的決心,我們至少應該問,到底英國的BBC有何特色?TV1要如何發展才足以成為“亞洲版BBC”?

深究英國BBC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模式,它除了具備“國際市場”和“資訊共享”兩項特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充分保障其“財政獨立”、 “委託管理”、“維護專業與公共討論”、“鼓勵創作”和“維持競爭”的優點。

所 謂的財政獨立是指,BBC的營運資金來源不是財團和廣告,也不是政府的撥款,而是向公眾收取的電視執照稅,因此在財政上可以不必聽命市場邏輯、獨立於黨 政和財團的淫威,所有權則是歸公眾所有。在管理上,乃經過英皇任命“決策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採5年一任的輪任原則,均有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斯三大 地區代表任之,其職務可免於國會質詢和政黨鬥爭的干預。建基於以上兩項特性,新聞專業的公共特性才得以維持,讓英國各種利益問題得以在此空間自由表述。

至 於“鼓勵創作”和“維持競爭”的特性,則不能單獨歸功於BBC,而是英國整體電視制度的產物。英國透過電視特許證政策賦予電視台獨佔權力,BBC1與 BBC2、獨立電視(ITV)和第四頻道(Channel 4)分別獨佔執照稅、廣告收益和廣告稅(依英國《1990年廣播法》,ITV得有廣告盈余,但須提撥部分盈余充作第四頻道的資金)三種資金財源,使得四個 電視頻道形成三線壟斷,在財源不重疊的情況下,避開不必要的惡性競爭。除此之外,另有法令規定,BBC各種節目類型的比例、本台製作與購進節目的比例,以 及Channel 4充作鼓勵創作、開創議題、迎合少數族群口味的特色,後者的播放時間,開放給市場上眾多大大小小獨立製作公司進行節目競標,因此兼具鼓勵創作與品質競爭的 效果。

不管是來自右派還是左派,英國的利益團體無不對BBC咬牙切齒。在保守黨執政的年代,鐵娘子政府和梅杰政府都曾經對BBC多有批 評;前一陣子英國執政黨工 黨與國防部化武專家凱立和BBC的案件,顯示左派政黨對BBC不支持執政黨攻伊頗有怨言。長期以來,英國各利益團體均想盡辦法鼓勵BBC市場化、或是財團 化,以摧毀它原有的獨立特性,因為這家電視台從來不怕掀開英國國內各種利益之間相互糾葛的真實面紗。

從BBC的發展和各項特性來看,較諸 於大馬電視台現有的財政來源、管理模式和國家現有的法令制度,林副部長意欲打造TV1為“亞洲版BBC”的計畫,恐怕 還有一段長遠的路要走。希望部長在這條路上,也有如英國BBC般堅定地維護各項有利於“公共討論”的特性,讓TV1可以成為名副其實的“亞洲版BBC”, 而不只是“24小時資訊共享”和“國際廣播”而已。


作者注:本文原刊于2003年10月份《東方日報》名家版。